29 2025/01
公安部发布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提示: 避免落入“境外高薪招聘”陷阱
近期,我国公民被骗至境外后失联、被困案件频发,相关人员家属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求助信息。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全面梳理我国公民在境外失联、被困情况,全力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同时在外交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支持协助下,全力协调解救被困人员。公安机关提醒,境外诈骗集团常以高薪工作、包吃包住、报销机票、专人接送等噱头为诱饵,或以商务考察、免费旅游等名义将境内人员诱骗至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切勿轻信“境外高薪招聘”等信息,避免落入电诈陷阱。如遇亲属境外失联、被困等情况,请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同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官方渠道求助。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全力协调有关部门查找解救失联、被困人员。据介绍,自2023年7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缅北涉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公安机关会同缅甸执法部门持续开展执法安全合作和一系列打击行动,彻底摧毁臭名昭著的缅北果敢“四大家族”犯罪集团,缅北地区临近我国边境的规模化电诈园区被彻底铲除,当地电诈犯罪生存空间被强力挤压,大批涉诈人员陆续向缅甸妙瓦底、万海、当阳等纵深地带转移。在严厉打击和广泛宣防的双重作用下,部分电诈园区出现了“用人荒”。境外电诈集团为维系园区“正常运营”,大肆通过“高薪招募赴境外务工”“免费出境旅游”等方式诱骗境内人员出境,再采取非法拘禁、绑架等手段强迫其在电诈窝点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特别是对缅甸妙瓦底等新的诈骗窝点聚集区,进一步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联合相关国家警方开展打击行动,全力捣毁境外电诈窝点,全力协调解救被困人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李婧)
22 2025/01
司法部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安心行动”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法律援助服务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帮助劳动者顺心生活、安心工作。《通知》强调,要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聚焦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在劳动者就业各行业及维护权益各环节提供精准、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通知》明确4个工作重点。围绕劳动关系,通过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讲清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帮助劳动者规范签订合同协议。围绕劳动报酬,优化法律服务网的相关功能,第一时间处理追索劳动报酬诉求,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结合其特点提供服务。围绕保险保障,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劳动者参加保险、申请救助。围绕身心健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为劳动者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通知》提出7项行动举措。其中包括及时响应援助需求,主动开展法律体检,全面了解、及时处理劳动者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平台,及时为劳动者解答法律问题,前移法律援助服务站点,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等提供智能服务;优化法律援助流程,进一步畅通“绿色通道”,提供通办帮办服务、加强异地协作,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供精准援助服务,抓住岁末年初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劳动者不同特点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等。(齐琪)
15 2025/01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6个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依法充分满足老年人需求。“卢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中,法院积极正确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需求。“徐某诉许某保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充分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同时,人民法院聚焦老年人现实困难,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赵某某诉某养老产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支持老年人在合同约定的考虑期内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费的请求,解决预付费“退费难”问题。“任某诉某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针对失独老人客观情况和特殊困难,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调解,根据具体情况为老年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调解方案,并积极督促履行。此外,人民法院助力“老有所养”,推动养老服务保障可感可及可享。“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继子女应当向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给付养老生活费,解决了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王某某诉某护理机构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司法裁判中发现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适老化改造,助推老年人就业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罗沙)
08 2025/01
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强化欠薪治理 保障劳动权益”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笔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5年(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有的企业还存在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说,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了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指导性案例“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此外,该案例还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周加海说,上述两个案例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指导性案例“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支配性劳动管理,防止因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发展。代驾司机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周加海说,发布“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两个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张昊)
01 2025/01
“先用后付”套路多 擦亮双眼巧避坑
无需密码误触下单、意外开通难以关闭、资金被骗信用受损……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先用后付”支付方式,“0元支付”的噱头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同时也引发了质疑。这种所谓的新型消费模式,是指满足条件的用户在网上购物时可以先0元下单,待确认收货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笔者调查发现,“先用后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支付流程,但目前存在的安全风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仍需警惕。“先用后付” 的便捷假象“下单时不用输入任何密码,也不需要指纹、面容验证,收到货时我才反应过来是女儿玩手机时误触下单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陈女士提起这段经历时仍有些难以置信,4岁的女儿怎么就能如此轻易地成功下单了6件共计400多元的商品,“这种支付方式真的成熟和安全吗?”北京市民李女士也有类似经历。“完全不知道我什么时候‘被开通’了这个服务,尽管我每次都刻意选择其他支付方式,但下次结算时‘先用后付’依然是默认选项。”除了女儿误触带来的麻烦,陈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愿意使用“先用后付”功能,“下单时感觉不要钱一样,还款时钱包却突然瘪了下去,花销还比不开通时多出一些。”她说。笔者在各大电商平台尝试后发现,淘宝、拼多多等应用都普遍支持“先用后付”功能。这一功能可以说是在用户增长和交易量增速趋于饱和的激烈竞争下,电商平台的又一创新尝试,通过简化购物流程,吊足用户胃口。业内人士称,“先用后付”概念极具吸引力,它赋予了消费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先行体验商品的权利。“满意后再付款,不满意轻松退货”的宣传标语看似百利而无一害,但实际运行起来,却让不少消费者担心在无意之间被“割了韭菜”。“先用后付”争议何在不少受访者表示,网上购物可以越来越便利,但是支付方式不能丢掉严谨。“先用后付”带给消费者的不良体验和其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应被重视。——“被开通”且“难关闭”。一些平台将“先用后付”选项隐匿于支付界面细微之处,以不易察觉的提示询问用户是否启用;一些平台则在用户初次体验后自动激活,并在日后消费中直接默认勾选且难以更改。然而,与这种近乎“无障碍”的开通流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取消步骤异常烦琐。笔者尝试关闭“先用后付”默认设置,一直难以发现关闭页面,最终不得不致电客服,在其指导下进行四五步操作后才彻底关闭。“平台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先用后付’功能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说。——“秒下单”但“多花费”。“先用后付”的支付方式让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没有安全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或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练的人群,误触下单风险显著增加,这可能导致他们在不知情或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逾期支付货款,进而对消费者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我女儿误触下单的产品我不仅要挨个将它们退回,还要支付相应物流费用,这既让我承担了信用风险,还要处理后续问题。”陈女士表示,本来是便利措施,却让她花费了更多精力。不少消费者反映,“先用后付”的确让他们“花费”更多了。作为一种消费信贷模式,“先用后付”在心理上降低决策门槛,延后对实际花费的感知,从而可能导致过度消费。——“夸大优点”但“含糊风险”。“我母亲看到‘0元试用’就下单了,以为是免费送呢。”河北秦皇岛市民杨先生抱怨道。部分电商平台在推广“先用后付”时,往往倾向于夸大其便捷性、灵活性等优点,对于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给予消费者充分警示和说明,反而想方设法让消费者“手滑一下就下单”。很多消费者称自己根本不记得是如何开通的“先用后付”功能,更不要提阅读细则了。理性选择 加强监管业内人士指出,普及“先用后付”支付模式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购物平台需优化其开通、更换及关闭流程,提供简单便捷的操作指引,并强化信息披露,让消费者全面了解该支付方式利弊后理性选择。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王宇维建议,消费者在决定使用“先用后付”功能之前,需充分了解其运作机制及风险,对平台的默认设置保持警惕,及时更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定期查看信用记录和账户余额,确保没有因误触下单或逾期付款而产生不良影响。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赵振宇提示,当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应妥善保存相应证据并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客服协调解决。如若平台介入无效,建议消费者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我们会积极调查调解,也请大家关注我们发布的消费提示,谨慎开通、理性消费、及时付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赵振宇说。(沈易瑾)
25 2024/12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施行
虚假购物、刷单返利、冒充客服领导熟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被惩戒对象会在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三方面面临惩戒措施。坚持过惩相当原则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说,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郑翔说。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三个或三次以上,或向三个以上的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的,即可被认定为惩戒对象。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两年。《惩戒办法》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行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两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郑翔说。《惩戒办法》还提出,要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将被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近年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持续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截至目前,该平台已经归集超过1.8亿经营主体的超过780亿条信用信息,成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说。构建长效监督体系《惩戒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如何对被惩戒对象使用电信服务和互联网应用进行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介绍说,具体来讲,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公安机关的惩戒名单后,会依据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对被惩戒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刘伯超表示,这些惩戒措施,“惩”只是手段,“戒”才是目的。一方面提高被惩戒对象的违法成本,在信息通信行业对被惩戒对象形成强大约束,促使被惩戒对象自身“戒除”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更多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震慑效应,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使用电信及互联网业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终,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多处受限”的长效监督体系,更好地服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刘伯超强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在确定惩戒范围时,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工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申诉救济机制,明确申诉受理、流转及处理流程,协同公安机关审慎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相关投诉、申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刘伯超说。研判账户涉诈风险据邢晓东介绍,按照《惩戒办法》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要参与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叫转接设备、推广引流、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表示,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我们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账户涉诈风险,不采取‘一刀切’风险防范措施。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实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告知义务,健全评估和动态优化调整机制。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持续提升风险防范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畅通群众申诉救济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异议申诉,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持续提升支付服务水平。”杨青说。杨青提醒:“大家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等,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同构建‘识诈反诈’社会网。” (张晨)
18 2024/12
明确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 公安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笔者近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意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8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何春中)
11 2024/12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04 2024/12
加强矛盾纠纷化解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司法部日前召开专题会议,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责,研究采取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具体措施。司法部要求,要守牢监所安全稳定底线,全面提升教育改造质效,抓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监狱、戒毒所绝对安全。加大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安置帮教期内刑满释放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和帮扶帮教,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部同时明确,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实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深入排查常见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财产继承、房屋土地、欠资欠薪等矛盾纠纷,切实增强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密切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持续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措施,提高教育矫正质效。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资源,为人民群众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做好社会安全稳定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牢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司法部要求,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格落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政治责任,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好“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进一步做实做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白阳)
27 2024/11
深刻领会法律精神 加快健全配套政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此法将于明年“六一”起施行。教育系统将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该法?近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广大适龄幼儿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说。学前教育法是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依据、行动准绳。田祖荫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学前教育法,将实施学前教育法与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实施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紧密结合起来,把近期的重点工作纳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三年行动计划,牢牢把握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部署,教育部将重点抓好四个“进一步”——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一方面优化资源布局,增加人口流入地区普惠性资源特别是公办资源,加强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地区入园供需监测。另一方面提高资源供给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优化班额和生师比,改善办园条件。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健全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到“预算有科目,拨款有标准,分担有机制,资助有制度”。严格幼儿园教师资质条件,把好教师入口关,对失德失范行为零容忍。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推动各地严格把握幼儿园设立条件,加强幼儿园办学资质审核;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督导评估、信息备案和公示制度;准确把握学前教育法规定,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教职工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以及侵害幼儿权益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严格规范保教行为,研究制定课程教学资源审定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持续开展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等不规范的办园行为。加强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机制。学前教育法出台后,基层教育系统如何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顾月华表示,江苏将组织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学前教育法,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法的核心精神和主要内容。“我们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及时修订《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持续增长机制,进一步凸显学前教育的普惠性。”顾月华说。四川省成都市第十六幼儿园园长余琳表示,应当不断完善幼儿园章程、制度,把学前教育法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杜绝违背儿童学习与发展规律的行为,以教育科研引领保育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余琳还提到,将以幼儿园为宣传主阵地,组织开展专家讲座、家长开放日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面向家长和社会宣传法律,不断提升全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关注和正确理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各地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深入学习学前教育法,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健全配套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为教育强国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徐壮)